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教官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官队的建设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教官队伍在学生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及日常行为养成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教官队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福州理工学院教官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理工学院教官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2025年5月18日
附件
福州理工学院教官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
为保证新生军训和养成教育系列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教官队队伍管理,加强教官队队建设,参照军队基层建设纲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教官队是学校国防动员教育的常设学生群众性组织,以“发扬军人精神、发挥先锋作用、服务全校师生”为宗旨,按照“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原则,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其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由保卫处负责。
第二条 教官队作为军训承训部队兵力的重要补充力量,主要任务是承担学校(或配合承训部队)新生军训、大学生日常军事技能训练、大学生宿舍内务指导与检查、国防教育与宣传、爱校护校等。
第三条 教官队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政治引领,积极宣传党的国防动员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命令,定期开展训练,完成规定任务和一般性临时任务。
第一章 教官队组成和选拔
第四条 教官队的构成
教官队人员编制根据工作需要由保卫处牵头设定,每一学年为一期。教官队可根据实际下设分队和班级建制。
第五条 队员入队及新生带训工作选拔
教官队成员由退伍军人俱乐部中退伍复学的在校学生组成。承担新生带训工作需填写《福州理工学院教官队带训申请表》,经审核后方可参与新生带训工作。
入选新生带训队员的基本条件: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合格;能吃苦耐劳,身体素质佳;有较好的军事理论和业务知识,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沟通能力;有较好的纪律性和团队合作能力,服从学校安排的培训和训练任务。
第二章 教官队的职责
第六条 教官队队长和教导员职责
队长负责全面主持教官队组织、队伍和制度建设。指导员负责把控教官们整体思想方向、密切关注队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队伍存在的问题、总结教官队工作,对队伍设置和人员奖惩及选拔提出意见。
第七条 教官队下设分队长
具体组织实施教官队的工作,根据训练要求和计划制定训练及工作计划、组织日常训练、检查、指导与教育、活动等,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第八条 教官队队员职责
遵守教官队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训练计划和任务;主动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教育,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国防意识。
第九条 工作职责
1.开展部队作风养成教育,强化内务检查指导与评比,促进学生养成良好习惯。
2协助做好校园的安保工作,落实值班制度,带领学生参与爱校护校活动。
3.协助开展开学校园秩序维护以及各类大型晚会等活动的安保工作。
4.负责学校新生军训工作。
5.组织选拔队伍参加每年暑期福建省大学生军事技能比武大赛。
6.与连江武装部、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如烈士纪念日活动。
7.保障征兵工作站、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开展。
第三章 教官队的管理
第十条 训练任务
教官队训练任务分为常态化训练和集中训练。每周开展常态化训练;集中训练主要指新生军训前安排的系统性、全科目化训练,旨在提高队员军事技能、国防动员和执教能力,做好军训上岗前的准备,每期3—5天。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教官队应该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原则上教官队全体会议每学期不少于两次,教官队骨干会议和连队会议视情况召开。
第十二条 执行临时性任务
执行上级下达的临时性重要任务,应有执行计划、有带队教师、有队前动员、有过程发动、有事后讲评和报告,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队员离退队
在队期间如因思想政治、学习、身体等原因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教官队劝退等程序办理离退队手续;如遇毕业、实习离校等情况经队长上报核实后自动退队。
第十四条 队员考核
每个学期对教官队成员进行相应的考核,日常考勤纳入考核最终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一切政策待遇。
第四章 教官队的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服装及装备
服装、鞋子、帽子等装备由退役军人俱乐部统一购置,军训期间穿戴的贴身服饰(短袖、短裤、鞋子)赠与个人;训练和校内执行任务,必须着规定的服装,配戴相应的标识。
第十六条 补贴奖励
新生军训期间,每日按180元/人计算。
第十七条 学业保障
教官队队员大学体育、军事理论等2门课程免修,成绩按照90分予以认定。
参与新生带训工作的教官队队员第二课堂成绩单中“健康跑”成绩以优秀等级认定;“国家安全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必修课,成绩以优秀等级认定;新生军训期间,所进行的课程平时分按照优秀给予认定,所加分数不参与评优评奖。
第十八条 评先评优
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杰出贡献的教官,学校将在评优评先、入党推优等工作中单列指标。每年对教官工作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评选先进个人,颁发《福州理工学院学生军训优秀教官》证书,并将学生教官的有关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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