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州理工学院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理工综〔2024〕128号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福州理工学院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理工学院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
2.福州理工学院道路交通管制示意图
福州理工学院
2024年7月3日
附件1
福州理工学院机动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提高校园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福州理工学院校内停放、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校园机动车管理遵循“依法管理、校警共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对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校园交通事故和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二章 授权管理
第五条 学校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进出校园进行授权管理,车辆出入校门须办理登记授权。入校车辆分为两类:授权车辆和访客车辆。授权车辆经车辆管理系统自动识别后通行;访客车辆通过访客系统申请通过后,经校门管理人员核实,由管理人员放行。
车辆具体分类及授权办理流程如下。
(一)授权车辆
1.学校公务车辆,通勤班车,由行政后勤处报保卫处办理。专兼职教职工凭学校发放的有效证件(校徽、聘任文件、行政码等)乘坐学校通勤班车,公事访客由部门负责人带领乘坐学校通勤班车。
2.教职员工(含外聘),一般办理授权车辆不超过1辆。教职员工可通过OA办公系统,线上提交申请材料(含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非本人车辆需提供与车主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审批通过后,由保卫处负责录入车辆信息。超出授权范围的车辆需报校办公室审批,未审批将视为更换车辆信息。
3.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车辆,一般办理授权车辆不超过1辆。由第三方服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保卫处办理。审批时,需提供纸质材料,含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非本人车辆需提供与车主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与校内服务单位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或业务合作关系证明。超出授权范围的车辆需报校办公室审批,未审批将视为更换车辆信息。
(二)访客车辆
1.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救护车等应急车辆,由对接部门报备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校门放行入校。
2.校外公事访客车辆,需提前一天通过访客系统申请,对接部门审批通过,经校门管理人员核实后放行入校。
3.临时访客车辆,需通过访客系统申请,并由对接部门审批通过,经校门管理人员核实后放行入校。
4.外来车辆申请进校时,做到“无必要、不申请”。各对接部门要严格审核申请车辆及人员相关信息,严禁各类无证、无牌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进入校区。同时要向司乘人员明确告知学校交通管理规定,保证车辆、人员入校后文明驾驶。严禁出租车、“网约车”、外卖等运营性车辆进入校园。
第六条 教职员工车辆授权有效期为1学年。外聘老师名单于每学期期初二级学院更新报至人事处后,人事处统一更新名单至保卫处。人事处须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离职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保卫处,保卫处收到人员变更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教职工车辆授权信息更新工作。授权有效期到期前30日,保卫处需进行人员情况核对,及时更新并确认重新授权。同时,每学期开学前,保卫处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一次车辆授权信息核对。
第七条 校内第三方服务单位车辆授权有效期为1学期。后勤处需在每月3日前,将上月第三方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人员信息及时反馈至保卫处,保卫处每月5日前,完成第三方服务单位车辆授权信息更新工作。授权有效期到期前10日,保卫处需进行人员情况核对,及时更新并确认重新授权。
第八条 根据学校管理要求将调整不同类别人员的车辆通行权限,禁止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 应急车辆的授权管理,以对接部门上报学校审批后的方案安排为准。
第十条 对办理车辆登记授权中存在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申请人(申请单位),学校将对相关车辆永久取消授权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 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行驶机动车应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无牌、无证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机动车校内行驶应当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机动车校内需低速行驶(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严格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行驶,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进入校园。校园内不得超速、超车、鸣喇叭、逆向行驶;夜间不得使用远光灯。
3.机动车校内行驶应当礼让行人,行经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横过道路,应当停车让行。
4.遇有重大活动、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恶劣天气、维修施工等情况,保卫处有权进行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十二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须自觉接受门岗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应当在划定停车区内有序停放(统一朝向,车头向外),严禁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消防通道、校园主干道以及在设有禁停标识的区域内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校内道路上、下人及装、卸货时,在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前提下,可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驾驶员应随车等候,不得离开。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校园内机动车违停作如下处理:
1.电话或短信通知挪车,张贴《车辆违停告知单》,并拍照取证。
2.违停通知发出15分钟内未配合挪车的,将二次通知挪车,由保卫处取消车辆授权并禁止入校5个工作日。二次通知挪车发出15分钟内未配合挪车的,将视为情节严重,保卫处有权进行锁车处罚。
3.严重影响校内交通秩序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拒不配合挪车的,将交由行政执法部门拖移违停车辆。
第十六条 校内机动车一学期内累计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三章交通管理相关条款的,由保卫处取消车辆授权并禁止入校相应期限:
1.发生2次,由保卫处取消车辆授权并禁止入校5个工作日;
2.发生3次及以上,由保卫处取消车辆授权并禁止本学期该车辆入校。情节严重的,可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违规行为,学校授权保卫处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开展教育,学校管理部门和驾驶人员所在单位应同步开展约谈车主,并将表现情况纳入人员考核。
第十八条 违规车辆车主或驾驶人员拒不配合处理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将通报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车主或驾驶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于5个工作日之内向保卫处申请复核,保卫处应于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回复。
第二十条 保卫处每年对全校教职工机动车辆违规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所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本办法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州理工学院道路交通管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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